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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8號

原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紫旻律師
被告
科見文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光杰
被告
李婉如

      王嵐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參照)。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另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經查,原告以其開發智慧型線上學習系統,被告竟未經其同意及授權,即全面襲用前開系統,用於網頁內容、標章、信封、包裝及其內部管理系統,嚴重侵害原告著作權、商標權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利為由,依著作權法第88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科見文教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侯光杰,相關系統實際負責人李婉如、王嵐萱賠償新臺幣20,000,000元,有卷附民事起訴狀、網頁原始碼對比表、兩造文件資料夾外觀照片、兩造文件資料夾排列對比照片、柯建數位學院學員註冊契約書可憑。足徵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且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被告復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希望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則依上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參諸首開規定及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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