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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返還房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聲請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蘭芳、張台鳯、張定藩、胡姣安、張泉鳳、張穗鳳請求返還房地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向本院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有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上之收文戳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日期,顯較本件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之確定時點(本院於101 年12月27日判決、102 年1 月8 日裁定更正主文,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9 月17日判決駁回其上訴)已逾3 個月,業經本院查詢辦案進行終結事項、相關裁定查明在卷。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2 項之規定,不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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