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凱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宜柔因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起訴時約為41歲,迄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4年,是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8,760,000元(月薪73,000元x12月/年x10年=8,760,000元),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給付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1,5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