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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凱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宜柔因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起訴時約為41歲,迄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4年,是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8,760,000元(月薪73,000元x12月/年x10年=8,760,000元),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給付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1,5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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