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基金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焜明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蔡維孝
- 上列三聲請人共
- 同 代 理 人 林復宏律師
- 複代理人 王朝聖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德謙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 法 定 代 理 人 布興‧大立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法 定 代 理 人 葉豐盛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
-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文仁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
-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千住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
- 法 定 代 理 人 周信榮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
- 法 定 代 理 人 李豐盛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謝若蘭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一0一年度全聲字第九七號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聲請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聲請人即債務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聲請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聲請人即債務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聲請人即債務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聲請人即債務人謝若蘭」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相對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相對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相對人即債權人謝若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
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謝若蘭為本院民國一0一年度全字第二三六三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債權人,於本院一0一年度全聲字第九七號限期起訴事件為相對人,此觀該裁定主文及理由欄第
二、三點所載即明,是本院前述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謝若蘭為「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記載,係顯然錯誤,於裁定結果、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