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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3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30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林欣宜
相對人
呂理胡律師(即雷良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繼承雷幸夫之遺產範圍內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零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 1項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及其餘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76年度重訴字第63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495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7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65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洲遺產)負擔」、「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陳澤生、余壯勇、高崑王、陳居萬、李超倫、陳澄晴、林全祥、林靜芳、林大鈞、林思宏、林映秀、林威志、林純羽、周曉光、周曉梅、詹景堯、詹博舜、詹雅婷(林全祥以下十二人就林炎火遺產)、林宗源、鄭武雄連帶負擔」、「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江啟宏、雷幸夫、許竹夫、賴柏青、賴石完、林謝美碧、謝毓真、謝坤展、謝美女、謝正宗、林忠甫、周碧芬、高榮瑞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林謝美碧、謝毓真、謝美女、謝正宗、許美麗、謝明機就謝查某之遺產;被上訴人周碧芬就陳錫基之遺產;與被上訴人江啟宏、雷幸夫、許竹夫、賴石完、賴柏青、林忠甫、高榮瑞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及其餘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僅就相對人應負擔部分為聲請,其餘被告應負擔部分,業經本院 101年度司聲字第1208號、102年度事聲字第379號、102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確定;次查聲請人就該訴訟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件所示,亦經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08號、102年度事聲字第379號、102年度司聲更一字第 1號裁定認定,經調閱該案卷審核無訛;又查該訴訟事件被告雷幸夫業於民國99年 8月26日死亡,其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第三順位繼承人除雷良吉外亦拋棄繼承,雷良吉復於 101年10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裁定選任呂理胡律師為雷良吉之遺產管理人,經調閱本院99年度繼字第1427號、101年度繼字第1763號、桃園地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卷審核無訛;再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與該事件其餘被告即林謝美碧、謝毓真、謝美女、謝正宗、許美麗、謝明機就謝查某之遺產、周碧芬就陳錫基之遺產、與江啟宏、許竹夫、賴石完、賴柏青、林忠甫、高榮瑞連帶負擔訴訟費用,而上開其餘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認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9,060元【計算式:0000000+30000+1500=0000000 】,並未經不服而告確定,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14萬9,06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3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