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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原告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何怡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告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怡明承受為原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峯源,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遞狀陳明變更為何怡明,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由何怡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