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6號
- 原告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怡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俊傑律師
- 被告
-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鍾亞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怡明承受為原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峯源,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遞狀陳明變更為何怡明,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由何怡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