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3號
- 原告
- 姜榮昇
- 被告
-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9月24日以109年度勞抗字第82、83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