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方祥鴻陳裕涵林瑋桓

110年度聲再字第1342至1357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僅泛言其於該事件已舉證為中低收入戶,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之規定,不得以其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訴。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張義豐,惟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事云云。惟查,上開聲請再審意旨與原確定裁定(即附表編號1至16)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符,自無庸再論究其有無資力,聲請人復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依首揭說明,該等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 聲請再審案號    1  110年度救字第515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42號    2  110年度救字第516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43號    3  110年度救字第519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44號    4  110年度救字第520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45號    5  110年度救字第839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46號    6  110年度救字第840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47號    7  110年度救字第841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48號    8  110年度救字第842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49號    9  110年度救字第843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50號    10  110年度救字第844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51號     11  110年度救字第845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52號    12  110年度救字第846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53號    13  110年度救字第847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54號    14  110年度救字第848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55號    15  110年度救字第849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56號    16  110年度救字第850號  民國110年6月22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135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42至1357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