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5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5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5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5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56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賴錦華李桂英吳佳薇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案號如附表A欄所示),對於本院如附表A欄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且請求給付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相對人並未有異議,已非小額訴訟,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由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是上開聲請再審理由,難謂無勝訴之望,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故原確定裁定顯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另再審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已更換,卻迄未提送聲明承受訴訟狀,由法院送達再審聲請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事件於裁判前,僅須審查聲請人單方聲請之事由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而勿庸審究相對人相關之事由時,縱相對人於聲請繫屬後法定代理權消滅而未由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即依聲請人書面聲請之事由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者,亦非當然不生效力,且不生相對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確定裁定事件,係再審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法院僅須審究其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提送承受訴訟狀,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三、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或判決不備理由等情形在內。原確定裁定係認再審聲請人所為再審聲請已經本院以不合法為由而裁定駁回,即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救助聲請無理由而予駁回,非以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且核無不合,尚無聲請人所指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再審聲請人執此指摘原確定裁定不備理由而聲請再審,亦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A:原確定裁定案號及日期(民國) B:聲請再審案號  1 110年4月27日 110年度救字第15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  2 110年4月27日 110年度救字第15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51號  3 110年4月27日 110年度救字第25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52號  4 110年4月27日 110年度救字第25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53號  5 110年4月27日 110年度救字第38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55號  6 110年4月27日 110年度救字第38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5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