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高英哲
- 被告
- 喬爾舜石礦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智榮
- 被告
- 李昭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歐元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捌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喬爾舜石礦有限公司(下稱喬爾舜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97年5月16日邀同被告陳智榮、李昭玫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在授信總額度新臺幣2,500萬元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被告喬爾舜公司並自當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三筆共新臺幣646萬3,375元,其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另被告喬爾舜公司依前開契約,於97年7月16日委任原告開發遠期信用狀(號碼:8PH0-00000W-178,金額為歐元2萬0,169.8元),並於97年8月20日由原告墊款歐元1萬8,143.1元,約定按週年利率2.02%計算利息,屆期一次全數清償本息;如未依約履行,應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喬爾舜公司就如附表一所示三筆借款,依序分別於111年10月11日、111年10月16日及111年10月30日最後一次繳付利息後,即未再依約履行;而就信用狀之墊款數次延展清償期限,並於111年10月12日最後一次還款後,迄至到期日即112年1月13日止,仍餘歐元5,548.84元未清償。惟迭經原告以電話方式催討,且於111年11月17日及111年12月20日先後寄發催告函、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等前來處理,渠等均不予理會,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七條第⑴款及第八條第⑴款約定,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就前揭三筆借款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就前揭信用狀墊款尚欠本金歐元5,548.84元,及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又被告陳智榮、李昭玫為該等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喬爾舜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申請書、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約定書【「外幣進口遠期信用狀貸款展期」-「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信用狀、客戶別餘額查詢資料、信用狀融資還款進口結匯證實書、應收信用狀款∕信用狀款項明細帳、信用狀交易歷史記錄查詢結果、催告函、郵局存證信函、外匯利率牌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互核相符;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46萬3,375元 100年2月11日至112年2月14日 均按固定週年利率2.02%計算利息 均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150萬元 97年5月16日至112年2月14日 3 150萬元 97年5月30日至112年2月14日 合計借款金額:646萬3,375元 備註:清償方式均為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幣別:新臺幣)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46萬3,375元 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2%計算 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50萬元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2%計算 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50萬元 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2%計算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本金金額:646萬3,375元 (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