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勁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喬湘秦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山隆司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林勵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修
- 代理人
- 黃勝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鳳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銘
- 代理人
- 李慧如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全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劉勁克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故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而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出相關文件。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債務人分別於112年11月3日、112年11月12日拒絕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準此,因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及第56條第2款所定之事由,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裁定開始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