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9 分鐘讀完全文 6,5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一四號

補發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補發退休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九萬九千五百三十三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一)原告原屬被告公司航務處AB六資深正機師,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退休,退休金結算年資十年三月一日,平均工資為二十萬四千八百五十一元,基數二十一,原告已領退休金四百三十萬一千八百七十一元,然被告並未將每月均給付之「零費」三萬八千零七十三元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系爭零費原來即為薪資之一部分,被告為逃避稅賦,方巧立名目,爰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訴請被告給付七十九萬九千五百三十三元,及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訴請被告給付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公司每月之薪資清單、飛加清單,均已列載交通費、午膳費及旅費等項目,被告謂所謂零費,即為膳宿費等,難謂有據。

三、證據:提出員工退休金結算通知單、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北市二字第八九二一三二四八一0號函、被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北市勞二字第八九二六八二一00號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北市勞二字第八九二一六八二一00號函各乙份,及飛加清單六張。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被告所支付之零費包括膳食、交通及通信等生活零用金。凡空勤人員至國內外各地出勤時,本應依被告公司國內外公差旅費標準表規定申報差旅費,惟因空勤人員被派遣服勤地點係亞、美、或歐洲各地區,故公差旅費即因地區計劃標準不同而有差異,又出勤至外地之次數頻繁,如由空勤人員每次服勤完畢後一一按上開標準表申報差旅費,實有不便,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及流程,本於截長補短之目的而計算出每月伙食津貼、差旅津貼及通信等零用金之平均值,改以固定金額給付,被告乃訂定「中華航空公司員工國內外公差每日旅費標準表」。

(二)依「中華航工公司國內外公差每日旅費標準表」,旅費除國內地區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外,其餘地區均按美金計價,一般員工每日旅費包括宿費、膳費及零費(包括交通、通信等零用金),空勤組員則無宿費,僅有膳費及零費,且未區分膳費及零費之費率,概依每小時或每日之標準計算差勤費。上開空勤組員與地勤人員差旅費中之膳零費(膳費及零費)係採同一標準訂定,此即為原告提出飛加清單所列之「旅費」。惟空勤組員於機上服勤時體力消耗大,落地時須添加營養恢復體力,被告公司再核發所謂「差勤零費」,即原告提出之飛加清單所列「零費」,以補貼空勤組員公差期間旅費所需。就差勤零費部分,被告公司再依空勤組員性質不同分別訂有「機艙組員差勤零費給與表」、「空安組員差勤零費給與表」及「空服組員差勤零費給與表」,原告係資深正機師,適用「機艙組員差勤零費給與表」,該表明述被告公司給付差勤旅費係為補貼空勤組員之意旨,差勤零費之計算方式為各機艙組員飛行加給計酬時間乘以表列標準即得出差勤費數。機師均有保證時數,但實際上未必均達保證時數,如低於保證時數以保證時數計算,超過保證時數,就超過部分可再支領零費。

三、證據:提出被告飛航組員手冊、被告國內外公差旅費標準表及被告空勤業務作業規程各乙份。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屬被告公司航務處AB六資深正機師,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退休,退休金結算年資為十年三月一日,平均工資為二十萬四千八百五十一元,基數二十一,已領退休金四百三十萬一千八百七十一元,然被告未將每月均給付之「零費」算入原告應領之退休金內,爰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訴請被告給付七十九萬九千五百三十九元,及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訴請被告給付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其所支付之零費包括膳食、交通及通信等生活零用金,凡空勤人員至國內外各地出勤時,本應依被告公司國內外公差旅費標準表規定申報差旅費,惟因空勤人員被派遣服勤地點係亞、美、或歐洲各地區,故公差旅費即因地區標準不同而有差異,又出勤至外地之次數頻繁,如由空勤人員每次服勤完畢後一一按上開標準表申報差旅費,實有不便,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及流程,改以固定金額給付之,訂定「中華航空公司員工國內外公差每日旅費標準表」,此部分給付,即為原告提出飛加清單中之「旅費」。惟空勤組員於機上服勤時體力消耗大,落地時須添加營養恢復體力,被告公司再核發差勤零費,此即原告提出飛加清單中之「零費」,以補貼空勤組員公差期間旅費所需。被告公司再依空勤組員性質不同,分別訂有「機艙組員差勤零費給與表」、「空安組員差勤零費給與表」及「空服組員差勤零費給與表」,原告係資深正機師,所使用者為「機艙組員差勤費給與表」,此零費非原告提出勞務之對價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其原屬被告公司航務處AB六資深正機師,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退休,退休金結算年資為十年三月一日,被告已核發退休金四百三十萬一千八百七十一元。被告每月給付原告之金額中,包括「零費」乙項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據原告提出員工退休金結算通知書乙份及飛加清單六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按所謂勞工,係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所謂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謂勞動契約,係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二、六款分別定有明文。依此,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從屬性實為勞動契約之最大特色。所謂從屬性,是指勞動者在繼續地勞務提供中需服從雇主業務之指揮監督。換言之,勞動者整個勞務之提供係在雇主之從屬關係中進行。從屬性之程度,即在勞務過程中勞動者需服從雇主之指揮監督程度。從屬性應屬相對性之概念,而非絕對,需由各種不同因素綜合判斷。被告公司營業範圍包括客運、貨運、郵運等,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乙份在卷可稽,原告係擔任被告公司正機師,從事駕駛業務,原告需依被告公司之指示提供勞務,原告提供勞務之過程顯係受被告指揮監督,原告不能用指揮性、計劃性或創作性方法對自己所從事之工作加以影響,原告亦被編入被告生產組織內,兩造系爭契約關係具從屬性,係屬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是以,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關係至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四、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同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此,勞工退休金之計算標準係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乘以基數若干計算,而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所得工資為據,則本件原告以被告未將「零費」計入,訴請補發退休金,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主張之「零費」是否為工資;如是,被告應補發之退休金若干。

五、經查: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文義觀之,立法者並非企圖以給付之經常性,作為承認工資之必備要件,立法者係以「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乙語,肯定工資之性質乃作為勞務之對價,至於法律接下來規定「包括工資、薪金:::及其他作為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之部分,應只是對何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實際上常見事例加以進一步說明,僅具有例示規定之功能,此由該規定「包括」即可知悉,判斷某種給付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最終仍將回到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斷。判斷該給付是否為勞務之對價,應參照一般交易觀念定之,給付之名義為何,並非具有決定性標準。某一給付構成勞務之對價時,從契約法觀點言,應可與勞務之提出處於同時履行抗辯之關係,因此雇主得否以勞工未提供勞務而拒絕某一給付,或當雇主不為某一給付勞工得否拒絕勞務之提供,即不失為判斷給付是否為工資之參考,惟勞動基準法為強化對勞工的保護,對此同時履行的關係應加以調整與修正。

(二)系爭零費之給付,據被告所陳,係依空勤業務作業規程給付,據被告提出之空勤業務作業規程記載:「說明:一、空勤旅費與地勤旅費中之膳食費係採同一標準訂定,惟空勤組員機上服勤時體力消耗大,落地需添加營養恢復體力,故依往例核發差勤零費以補貼公差期間旅費所需。二、無論飛國際及國內線者差勤零費均以上列新台幣發給。:::。四、差勤零費計算列式:(各員飛行加給計酬時間×表列標準)=差勤零費數:::。」該作業規程並區分資深正機師、資淺正機師、資深副機師、資淺副機師等,分駕駛之機型(七四七各型機、MD-11型、A三00各型機、七六七型、七三七型)計算差勤零費。被告陳稱每位機師均有保證飛行時數,但機師未必均達保證時數,未達保證時數以保證時數計算,超過者另外再支領零費。被告給付「零費」之標準係依空勤業務作業規程,該規程之制定目的係因空勤人員服勤體力較地勤人員消耗大,需添加營養恢復體力,而再核發之差勤零費。此差勤零費與機師實際之飛行時數並無絕對必然關係,即機師飛行時間縱未達保證時數,亦可依保證時數計領差勤零費。

(三)系爭差勤零費係原告以其為空勤人員資深正機師之身分即可具領,此零費係被告為彌補原告擔任機師提供勞務之特殊辛勞與負擔,直接對原告提出之勞務附加地作更進一步報償,此係因原告之工作內容有別於一般地勤人員及其他不同工作性質之空勤人員所致,此與原告勞務之提出有密切相關,復參酌原告自八十八年七月至十二月均具領固定金額之零費,此有原告提出之飛加清單六份在卷可稽,可認此零費為原告提出勞務之對價。至於被告所稱此差勤零費係用以補貼旅費,而旅費原來即為實支實付,嗣為簡化作業程序,方制定統一之計算標準,並提出國內外公差每日旅費標準表乙份為證乙節。關於系爭差勤零費之給付意旨及標準,被告已於上開空勤業務作業規程中規定明確,上開空勤業務作業規程說明一謂此差勤零費係用以補貼旅費所需,僅可認定此差勤旅費係被告另外補貼空勤人員所給付之金額,未能以此認定此差勤零費之性質與旅費相同,則本件自無探討被告給付之「旅費」性質,是否為原告提供勞務被告支付對價之必要。

(四)原告主張將系爭零費計入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被告應再給付原告七十九萬九千五百三十三元,被告亦表示如系爭零費可計入工資計算退休金,原告請求金額正確(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訴請被告補發退休金七十九萬九千五百三十三元,為有理由。

(五)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退休,被告應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給付,被告未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給付,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負遲延責任,又被告遲延給付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遲延時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法定遲延利息,原告自得訴請被告給付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之法定遲延利息。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訴請被告給付退休金七十九萬九千五百三十三元,及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訴請被告給付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請求,逾此範圍,應予駁回。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院書記官 趙淑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一四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補發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