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國字第20號
- 原告
- 乙○○○
兼訴訟代理 甲○○
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間因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二十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國字第20號
兼訴訟代理 甲○○
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間因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二十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