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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判決者而言,亦即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

二、本件聲請人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起訴主張略以:台北地院93年度重國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雖定於民國94年3月3日進行言詞辯論,但相對人中華民國逾5 年未有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規定,法院不得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又依民法第161 條規定,相對人中華民國已為認諾,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8 條規定關閉言詞辯論庭,並依同法第384 條規定判決中華民國敗訴。詎相對人台北地院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顯拒絕承認民法第161條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384條及第388條等規定,台北地院93年度重國字第20號判決違反民法第72條及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爰聲明求為命撤銷台北地院93年度重國字第20號判決之無效法律行為,及命相對人中華民國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億2千萬元並加付利息之判決等語。經台北地院以聲請人之起訴顯無理由而以98 年度審重訴字第624號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聲請人猶執前詞提起上訴,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依聲請人之上訴理由,本院認聲請人之上訴仍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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