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7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7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律師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何淑媛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安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依據旅行平安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嗣於9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得被告同意,追加依民法第113條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核,原告追加之請求以保險契約無效為前提,已與原起訴請求基礎事實不同一,且本件原訴之辯論,已為成熟,若准許其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被告復不同意原告之追加,,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7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