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0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丙○○承受被告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理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最高法院民國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係監察人張淑媛,嗣於95年1月16日(即本院同年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其監察人變更為丙○○、賴秀璧,而丙○○於同年7月26日依法向台灣高等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等情,有卷附承受訴訟聲明狀、95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見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37號卷第61至64頁、第75至77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