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07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許丙○○承受被告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最高法院民國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係監察人張淑媛,嗣於95年1月16日(即本院同年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前)其監察人變更為丙○○、賴秀璧,而丙○○於同年7 月26日依法向台灣高等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等情,有卷附承受訴訟聲明狀、95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見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37 號卷第61至64頁、第75至77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