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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0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07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丙○○承受被告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理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最高法院民國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係監察人張淑媛,嗣於95年1月16日(即本院同年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其監察人變更為丙○○、賴秀璧,而丙○○於同年7月26日依法向台灣高等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等情,有卷附承受訴訟聲明狀、95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見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37號卷第61至64頁、第75至77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0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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