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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薛中興陳文正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02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訴字第12702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文正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0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