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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86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86號

上訴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8386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餘新台幣21,5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8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