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86號
- 上訴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8386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餘新台幣21,5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