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法院始有為補充判決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有遺漏證據未判決,相對人根本未曾接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本件有引用重大瑕疵證據,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66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96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核無訴訟標的之一部及訴訟費用脫漏未裁判情形,聲請意旨指摘上情,應係對上開判決理由之不同意見,是原告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