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甲○○及乙○○,並於98年2月2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丙○○,而於98年3月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