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整抗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緊急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承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 代 理 人 巳○○ 抗 告 人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Q○○ 抗 告 人 香港商玖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p○○ 抗 告 人 包豪氏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Z○○ 抗 告 人 詠利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抗 告 人 鑀德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抗 告 人 加連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 抗 告 人 艾思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 抗 告 人 寶寶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抗 告 人 摩曼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 抗 告 人 碩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辛○○ 抗 告 人 啟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q○○ 抗 告 人 記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抗 告 人 銀穗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抗 告 人 伊奈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抗 告 人 私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U○○ 抗 告 人 戈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抗 告 人 鑫揚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抗 告 人 一芝軒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抗 告 人 欣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麗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N○○ 複代理人 巳○○ 抗 告 人 偉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 抗 告 人 麗芙曼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 抗 告 人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抗 告 人 協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滿 抗 告 人 宇○○即衣形庫藏商 抗 告 人 波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N○○ 複代理人 巳○○ 抗 告 人 陽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 抗 告 人 阜立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a○○ 抗 告 人 泰奧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 抗 告 人 旺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抗 告 人 育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抗 告 人 深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 告 人 千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 抗 告 人 法宣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e○○ 抗 告 人 龍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代 理 人 N○○ 複代理人 巳○○ 抗 告 人 葉珈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 抗 告 人 桐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 抗 告 人 名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 抗 告 人 海吉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 告 人 匠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 抗 告 人 五個銅貨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抗 告 人 鴿子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抗 告 人 木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 抗 告 人 台灣絕世好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抗 告 人 仕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 抗 告 人 斑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 抗 告 人 八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 抗 告 人 一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 抗 告 人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午○○ 抗 告 人 鬥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抗 告 人 鬥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 抗 告 人 鬥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抗 告 人 裔珈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 抗 告 人 三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抗 告 人 紐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抗 告 人 迪法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抗 告 人 尚伸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抗 告 人 滿足企業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伊士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抗 告 人 世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抗 告 人 尚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 抗 告 人 鑫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 抗 告 人 擁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玄○○ 抗 告 人 上毅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抗 告 人 軒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天○○ 抗 告 人 中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抗 告 人 偉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 抗 告 人 世詮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抗 告 人 忠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抗 告 人 俠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曼琪 代 理 人 N○○ 複代理人 巳○○ 抗 告 人 樂可皮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巳○○ 相 對 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重整事件(本院96年度整字第3號、本院第 二審96年度整抗字第4號),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日本院96 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案所屬之重整事件尚未確定,法院倘不及時為各項之必要處分,而聽任利害關係人各謀自保,則聲請時尚有重整可能之公司,至裁定時可能因時移勢異而失其重整價值,且將來重整計畫須就公司全部財產統籌擬定,故於裁定重整前,有依公司法第287條之規定為緊急 處分以保全公司財產之必要,爰聲請准許在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裁定前為必要之緊急處分,因事出緊急,乃併同重整聲請案為之。聲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287條第一項之下 列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而原裁定疏未慮及裁定前保全處分之重要性,以無必要逕予駁回,顯有不當,本件為重大之社會及經濟案件,應顧慮其安定性避免造成動盪,故有裁定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固規定,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1.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2.公司業務之限制,3.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4.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5.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6.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惟究竟有無為各該處分之必要,仍須視具體情形以決定,並非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即須准許之。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另聲請相對人公司重整事件(即本院96年度整字第3號、本院第二審96年度整抗字第4號),業經本院認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駁回其重整之聲請在案,該重整聲請既經駁回,本件抗告人所聲請之緊急處分,自無必要;況且,原審裁定駁回前,因本件相對人公司亦曾於95年12月2 9日以公司經營有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所列之情形,經該公 司董事會依同法第2項由全體董事會決議為由,向本院聲請 重整,並經本院另以96年度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事件處理, 且於另重整聲請事件中,相對人公司併聲請之緊急處分,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37號准許及延長在案,原審裁定因 之認在該緊急處分失效前,本件緊急處分之聲請並無必要,亦無違誤。因之,抗告人仍指摘原審裁定不當,請求廢棄並另准予為緊急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 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 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