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3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33號

聲請人
溫孟智
相對人
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登山即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五三三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字第五三三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該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解散後,清算人未公開財務報表予股東閱覽查閱,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經接獲威久公司開會通知才知道吉台公司已經清算完結,為知悉清算過程,確保權益,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影本為憑。該股東名簿影本雖與相對人之清算人於系爭呈報清算人事件提出於本院之股東名冊不同,惟仍堪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可能就聲請人是否具有股東身分或股東權利有所爭議,且因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涉及相對人公司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等清算程序之進行,對於該公司清算人是否依法定程序執行職務,即有影響股東權益之可能,從而,堪認聲請人就系爭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一節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