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38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 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固有明文。又按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9條亦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乙情,請按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49條、第32條第7 款、第35條第2 項、第37條第2 項、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法令核辦,詎原審枉法裁判,未依法自行迴避審判,爰聲請法官葉詩佳、
三、查本院102 年度北簡字9500號事件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分別經判決及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而終結,此有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書記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葉詩佳、書記官林錫欽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