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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4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李振宇
被告
楊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玖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詐欺集團成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9月12日,假冒東森購物網站及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向原告佯稱因駭客入侵將資料加入團購名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3,098元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嗣被告提領後交回詐欺集團,為此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123,09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被告擔任車手,一整天都是聽人指示去提款,被告現在沒有辦法確定原告匯進去的錢是不是都是被告去提領的。指示被告去提款的人,後來只有分給被告3,000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楊智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金鋼狼」、「雷洛」、「法拉驢」、「COCO」、「虛竹」、「恭喜發財」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為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楊智傑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先由詐欺集團內之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原告等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再由「金鋼狼」、「雷洛」、「恭喜發財」等人指示「虛竹」將各該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給楊智傑,並指示楊智傑擔任提領車手前往領取贓款,楊智傑遂於如附表二所載時、地提領款項,復依指示至指定地點將所提領款項交給「虛竹」或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某成員,再由該人輾轉交付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楊智傑每日並可取得5,000元作為報酬等情,業經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125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132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133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60頁),堪信為真實。被告上開所辯,自非可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13條、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智傑參與詐欺集團,擔任系爭詐欺集團取款車手,提領原告等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致原告現仍受有共計123,098元之損害,已詳如前述,被告楊智傑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楊智傑、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部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楊智傑請求賠償損害123,098元。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楊智傑賠償原告123,0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智傑給付原告123,098元,及自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合 計 0元

附表一(楊智傑擔任提款車手之被害人)

附表二(楊智傑提領贓款時、地及金額)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秋月 詐欺集團佯稱為大樑科技有限公司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7日下午5時37分許致電陳秋月,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錯誤,須操作ATM解除,致陳秋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下午6時44分許 29,985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黃安琪 詐欺集團佯稱為Wave Shine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7日下午6時9分許致電黃安琪,稱因會員資料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安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下午6時49分許 25,123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蕭揚隆 詐欺集團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7日下午6時48分許致電蕭揚隆,稱因交易取消需額外付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蕭揚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下午7時11分許 49,985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謝玉美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網站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7日下午7時12分許致電謝玉美,稱因個資外洩,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謝玉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下午8時55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7日下午8時57分許 49,988元     110年9月7日下午9時15分許 10,123元  5 張雅芬 詐欺集團佯稱為小三美日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7日某時許致電張雅芬,稱因會員資料錯誤將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張雅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7日下午9時18分許 6,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顏妤庭 (未提告) 詐欺集團佯稱為臉書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2日下午2時43分許致電顏妤庭,稱因設定錯誤成為超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顏妤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25分許 85,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毛芮盈 詐欺集團佯稱為口罩店家及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15分許致電毛芮盈,稱因內部疏失將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毛芮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38分許 4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41分許 15,099元  8 李振宇 (未提告)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網站及永豐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2日下午4時46分許致電李振宇,稱因駭客入侵將資料加入團購名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李振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35分許 49,987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37分許 49,988元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41分許 23,123元  9 李政唐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網站及台北富邦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57分許致電李政唐,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下訂,須操作ATM解除,致李政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2日下午8時34分許 29,987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下午8時54分許 29,985元     110年9月12日下午9時2分許 29,987元  10 潘俊彥 (未提告) 詐欺集團佯稱為小三美日網路購物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2日下午8時許致電潘俊彥,稱因設定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潘俊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2日下午8時42分許 17,09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邱盈菁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網站及兆豐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17日下午4時51分許致電邱盈菁,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邱盈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7日下午5時40分許 99,987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9,987元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 1 110年9月7日下午7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新店分行) 20,005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0年9月7日下午7時57分許  20,005元  3 110年9月7日下午7時58分許  20,005元  4 110年9月7日下午7時59分許  20,005元  5 110年9月7日下午8時許  20,005元  6 110年9月7日下午8時1分許  9,005元  7 110年9月7日下午9時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0年9月7日下午9時2分許  40,005元  9 110年9月7日下午9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新店分行) 17,005元  10 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館前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37分許  30,000元  12 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38分許  25,000元  13 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49分許  30,000元  14 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  30,000元  15 110年9月12日下午3時51分許  5,000元  16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20,00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  20,005元  18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  20,005元  19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46分許  20,005元  20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46分許  20,005元  21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22 110年9月12日下午5時48分許  3,005元  23 110年9月12日下午8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信鑫門市) 7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110年9月12日下午8時59分許  1,000元  25 110年9月12日下午9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公信門市) 43,000元  26 110年9月17日下午5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20,005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110年9月17日下午5時57分許  20,005元  28 110年9月17日下午5時58分許  20,005元  29 110年9月17日下午5時59分許  20,005元  30 110年9月17日下午6時許  20,005元  31 110年9月17日下午6時1分許  19,00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41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