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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90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邱筱涵

原告
張藍捷
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複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李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5905號判決所載臺北市中山區○○○路83巷53號建物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206地號土地部分,均與當事人主張與爭執之標的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90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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