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905號
- 原告
- 張藍捷
- 訴訟代理人
- 陳憶娟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佩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龍
- 複代理人
- 龔維智律師
李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5905號判決所載臺北市中山區○○○路83巷53號建物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206地號土地部分,均與當事人主張與爭執之標的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