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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1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景祥陳景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3148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俊良
被告
甲○○
被告
被告兼訴訟 乙○○
代理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10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趙芷苡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系爭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未依約定期清償,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乙○○辯稱:我是附卡持卡人,應只需就附卡消費欠款負清償責任,我認為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違反誠信原則且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之規定無效,並聲明:正、附卡持卡人應各自就其消費欠款負清償責任。

四、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內載,被告乙○○即附卡人於該申請書內簽名,且該簽名上方載有「正、附卡持有人間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之文句,被告乙○○於申請信用卡時當可明白知悉應與正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兩造間連帶債務之成立尚無疑問。次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乃為避免經濟地位上之強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迫使經濟上之弱者不得不接受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係基於公平及誠信原則對私法自治原則之合理限制,惟該限制誠屬例外,否則,動則以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為由,致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將使消費者在獲得企業之給付或服務後,須履行義務時,濫用上揭規定而規避其應負之義務,與禁反言原則有違,尚難謂無有違誠信原則,進而對社會經濟之發展及運作不無傷害。本件被告乙○○於申請附卡時,已年逾三十,其心神智識亦屬正常,應可明瞭連帶責任成立之不利益,惟其仍申請附卡使用,該連帶責任條款之成立既屬兩造合意約定,本於私法自治原則,該條款難謂有違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又倘認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將使附卡持卡人欲刷卡消費時,皆使用正卡,藉以規避清償責任,若將來正卡持卡人資力不足清償債務,發卡銀行將無從收回欠款,亦與公平原則有違。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委無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為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新臺幣3640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陳景祥

  書記官 鄭玉佩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陳景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14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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