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正豐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正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正豐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及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復於本案為多次上開罪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罪及加重竊盜罪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5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0年4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鍾正豐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其於本案亦先後為二次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0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