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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邱同印郭豫珍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71年度易字第2269號,起訴案號: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署71年度偵字第5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71年7月14日送一批日本製304型、含碳元素在0.08% 以下之不銹鋼丸鐵給許棋城加工,並於加工後交告訴人陳金安收受,並非告訴人所指價格較廉、每公斤83元之不銹鋼丸鐵,原審對此未予查明,認定事實錯誤,為此提起再審云云。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侯正着自民國73年起,即先後多次以同一原因向本院聲請再審,最近2 年經本院先後裁定者有98年度聲再字第38、145、160、178、219、244、291、349、385、436、489號,99年度聲再字第6、30、70、183、424、511 號,100年度聲再字第32、105號,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因,於歷次聲請再審時均已主張並提出,茲其提出相同理由及證據聲請本次再審,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之規定有違,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顯已違背法定程序,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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