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丁慶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慶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慶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3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666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2 號駁回上訴確定,迨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909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另犯偽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7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5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駁回上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62號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45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97年6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874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