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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筱珮陳玉雲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慶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慶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慶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3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666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2 號駁回上訴確定,迨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909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另犯偽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7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5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駁回上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62號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45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97年6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874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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