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汪江甫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江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江甫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 2年併科罰金2萬元、緩刑5年,嗣經同法院94年度撤緩字82號撤銷緩刑確定。另犯妨害自由案,經同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同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改判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5 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1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受刑人於94年11月1 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9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