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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3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博志許仕楓王屏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357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健亨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45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1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並於同年10月3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同年月1日及2日均為假日),同時敘述上訴理由謂:「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名義附有期限者,於期限屆至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判決主文欄中並未敘明被告應支付公益捐之期間起算點,其究係於判決確定時起算履行期間,或係於本署開始執行時始行起算,尚不明確,執行期間致生疑義,實難為有效之執行,請撤銷原判決,更為明確之判決」云云。惟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者,法律並未規定須訂定如何履行或履行期間等事項,而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主文諭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被告自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履行向國庫支付上開金額之條件,不生履行期間起算時點不明確或難為有效執行之問題;再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已有明文,檢察官對於法院所為附負擔緩刑之確定判決,自得依職權指揮執行,無待法院判決詳為附記始得為之,檢察官以原判決未併諭知被告應向國庫支付一定金額之履行期間起算時點,而提起上訴,實係就其得依職權指揮執行之事項,請求本院撤銷改判,並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另審酌本案卷內所有訴訟資料,被告對於其詐欺得利犯行,已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張武勇之證述、下注彩券存根、存證信函可資佐證,原審依上開證據認定被告犯罪,形式上並無違法之處,量刑亦無失出或失入之情形。綜上,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並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35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