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正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正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正豐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及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復於本案為多次上開罪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罪及加重竊盜罪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5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0年4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鍾正豐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其於本案亦先後為二次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0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