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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惠立梁耀鑌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俊憲
指定辯護人
黃英豪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俊憲竊盜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俊憲所犯為刑法第325條之搶奪罪、同法第328條、第330條之強盜罪、及同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其中所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案件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竊盜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上訴人關於竊盜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王秀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