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0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暐勝原名黃文清.
- 選任辯護人
- 凃成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金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文聞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峯勝原名黃逸箎.
- 選任辯護人
- 葉春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暐勝、黃峯勝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暐勝、黃峯勝前經本院認為均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3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1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