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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07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麗玲賴邦元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0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暐勝原名黃文清.
選任辯護人
凃成樞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峯勝原名黃逸箎.
選任辯護人
葉春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暐勝、黃峯勝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暐勝、黃峯勝前經本院認為均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3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1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0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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