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景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景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景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 426號判處有期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2782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同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3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724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另犯藥事法罪共 5罪,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197號判處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8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97號上訴駁回確定。嗣再經本院於99年 8月16日就上開各罪以99年度聲字第23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述三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 9月25日以98年度聲字第35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刑11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8年1月19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22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55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55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