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東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東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0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60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犯詐欺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另犯強盜案,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49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762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9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1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訴本院以97年上易字第1803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35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96年5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