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浩銘
- 選任辯護人
- 劉大新律師(法律扶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雅雯
- 選任辯護人
- 吳義雄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徐美芸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輝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至五「犯罪事實」欄內所示之「
㈢、㈣、㈤、㈥」之記載為誤載,應依序更正為「㈡、㈢、㈣、
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至五「犯罪事實」欄內所示之「㈢、㈣、㈤、㈥」之記載為誤載,應依序更正為「㈡、㈢、㈣、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