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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魏瑞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浩銘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律師(法律扶助)
上訴人
即被告
莊雅雯
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徐美芸
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至五「犯罪事實」欄內所示之「

㈢、㈣、㈤、㈥」之記載為誤載,應依序更正為「㈡、㈢、㈣、

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至五「犯罪事實」欄內所示之「㈢、㈣、㈤、㈥」之記載為誤載,應依序更正為「㈡、㈢、㈣、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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