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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35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59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1年11月9日將判決送達於被告住所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經其本人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存卷為憑(見原審卷第34頁),是該判決書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01年11月10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至101年11月19日(非例假日)屆滿。詎被告竟遲至101年11月20日始提起上訴,有蓋有原審法院收文戳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按,其上訴顯然逾期。依前開規定,應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法駁回其上訴,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5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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