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進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進成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05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68號上訴駁回確定。⑶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⑴⑵⑶三罪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70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8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⑷另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29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⑷⑸二罪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1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3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