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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進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進成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05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68號上訴駁回確定。⑶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⑴⑵⑶三罪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70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8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⑷另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29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⑷⑸二罪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1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3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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