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曹博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博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博偉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3至18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