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銘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銘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莊銘威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係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揆諸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本案受刑人黃峰清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經最高法院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3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0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均確定在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05.12 │ 99.06.18 │99.11.06日前之11│ │ │ │ │月初某日 │ ├───────┼────────┼────────┼────────┤ │ 偵察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99年度毒│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 │ │ │ 偵字第4371號 │ 字第17544號 │ 偵字第28533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 │ 99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實 審│ │ 2252號 │ 1646號 │ 1009號 │ │ ├───┼────────┼────────┼────────┤ │ │判 決│ 99.11.26 │ 99.12.24 │ 101.06.20 │ │ │日 期│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 │ 99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 2252號 │ 1646號 │ 1009號 │ │ ├───┼────────┼────────┼────────┤ │ │判決確│ 99.12.27 │ 100.01.17 │ 101.06.20 │ │ │定日期│ │ │ │ ├───┴───┼────────┴────────┼────────┤ │ 附 註│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至5經定應執│ │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11.06日前之11│99.11.06日前之11│ │ │月間某2日 │月間某2日 │ ├───────┼────────┼────────┤ │ 偵察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 │ │ 偵字第28533號 │ 偵字第28533號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實 審│ │ 1009號 │ 1009號 │ │ ├───┼────────┼────────┤ │ │判 決│ 101.06.20 │ 101.06.20 │ │ │日 期│ │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 1009號 │ 1009號 │ │ ├───┼────────┼────────┤ │ │判決確│ 101.06.20 │ 101.06.20 │ │ │定日期│ │ │ ├───┴───┼────────┴────────┤ │ 附 註│編號3至5經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4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