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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洪光燦吳啟民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銘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銘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莊銘威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係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揆諸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本案受刑人黃峰清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經最高法院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3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0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均確定在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05.12    │    99.06.18    │99.11.06日前之11│
 │              │                │                │月初某日        │
 ├───────┼────────┼────────┼────────┤
 │ 偵察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99年度毒│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 │
 │              │  偵字第4371號  │   字第17544號  │ 偵字第28533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 │ 99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實  審│      │     2252號     │     1646號     │     1009號     │
 │      ├───┼────────┼────────┼────────┤
 │      │判  決│   99.11.26     │   99.12.24     │   101.06.20    │
 │      │日  期│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壢簡字第 │ 99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     2252號     │     1646號     │     1009號     │
 │      ├───┼────────┼────────┼────────┤
 │      │判決確│    99.12.27    │   100.01.17    │   101.06.20    │
 │      │定日期│                │                │                │
 ├───┴───┼────────┴────────┼────────┤
 │ 附         註│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至5經定應執│
 │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11.06日前之11│99.11.06日前之11│
 │              │月間某2日       │月間某2日       │
 ├───────┼────────┼────────┤
 │ 偵察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 │桃園地檢100年度 │
 │              │ 偵字第28533號  │ 偵字第28533號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實  審│      │     1009號     │     1009號     │
 │      ├───┼────────┼────────┤
 │      │判  決│   101.06.20    │   101.06.20    │
 │      │日  期│                │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     1009號     │     1009號     │
 │      ├───┼────────┼────────┤
 │      │判決確│   101.06.20    │   101.06.20    │
 │      │定日期│                │                │
 ├───┴───┼────────┴────────┤
 │ 附         註│編號3至5經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4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8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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