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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蘇素娥王偉光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09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曾國輝

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1年8月29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31號) ,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對於自由裁量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又被告對於本件犯罪行為,必深切反省。爰請求給予受刑人一個合理、公平、公正之裁定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曾國輝先後犯有竊盜、施用毒品等共計 7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罪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斟酌原判決所定執行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 (即2年10月)及內部性界限(即2年9月),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違反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四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100年8月22日          │100年8月11日          │100年9月28日          │100年10月20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2650號  │                      │100年度速偵字第452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02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058號   │同左                  │100年度基簡字第1610號 │101年度基簡字第169號  │
│實├──┼───────────┼───────────┼───────────┼───────────┤
│審│判決│100年12月30日         │同左                  │100年11月16日         │101年2月23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上                  │同左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左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1年1月30日          │同左                  │101年2月14日          │101年4月2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058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年1月。                                                                                       │
└────┴───────────────────────────────────────────────┘
┌────┬───────────┬───────────┬───────────┬───────────┐
│編    號│五                    │六                    │七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100年8月24日          │100年10月20日         │100年8月10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350號 │100年度速偵字第484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444號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67號    │100年度基簡字第1715號 │101年度簡字第2539號   │                      │
│實├──┼───────────┼───────────┼───────────┼───────────┤
│審│判決│101年3月13日          │100年11月30日         │101年4月20日          │                      │
│  │日期│                      │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確定│101年4月2日           │101年5月3日           │101年5月18日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9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