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18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吳鴻章宋松璟蘇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11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章冬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章冬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章冬宏⑴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本院後,於98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案件審理中撤回上訴而確定。⑵另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上訴後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⑴⑵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1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茲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65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18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