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6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林鐸翰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286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65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6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再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同法第429 條亦有規定。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同法所規定之再審理由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理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其所述事實,顯與各該條款規定之事由不相適合時,均應認為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11 號裁定參照)。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 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鐸翰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28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固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惟再審聲請人並未附具證據,且經核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其中僅係就原確定判決之理由陳述己見,謂原審尚缺其相關知識及資訊,認知不實應詳加查明,檢察官、法官法律見解違誤云云,指摘原判決有誤,應為再審聲請人無罪之判決,而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或第421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程序即屬有所違背,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