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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筱珮孫惠琳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宏鵬
輔佐人
王奕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欄內關於新北市坪林區農會(改制前為「臺北縣坪林鄉農會)戶名王陳㓜之帳戶,帳號「000000000 」號部份,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事實欄中,將新北市坪林區農會(改制前為「臺北縣坪林鄉農會)戶名王陳㓜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部份,誤載為「000000000 」,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