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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4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周煙平陳如玲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54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鍾清龍(原名廖清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3年度自字第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聲請再審新事實、新證據,提起聲請再審。原審未對陳燈圳自述遭鐵棍傷害有詳盡調查程序,遭鐵棍毆打何以無任何外傷、棍子種類,且陳勝銓於詢問筆錄中無對陳燈圳受傷有何陳述,醫師不可能會證明有扭來扭去才會造成受傷,請准予再審云云。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3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鍾清龍(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載,與其先前歷次向本院聲請再審(102年度聲再字第491、462、406、148、92、22號、101年度聲再字第296號)意旨相同,此有本院上開再審裁定各一份在卷可查。聲請人前執相同之理由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上述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再以相同之理由聲請再審,於法顯有未合。是本件聲請再審意旨所陳,與法定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4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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