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耀輝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耀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耀輝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02號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號上訴駁回確定。其前開二裁判,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13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罰金部分已繳清〉,於100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誤載為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