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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筱珮楊貴雄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志強㈠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2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91號審理,嗣撤回妨害自由、轉讓第三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之上訴,恐嚇罪部分則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1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㈡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6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100 年6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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