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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力進林怡秀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連哲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哲興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犯侵占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0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6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三罪並經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71號)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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